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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之浙东运河绍兴段保护区划内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第SJ02标段(上虞段)建设项目意见的函
发布时间:2021-11-22 02:04:05    浏览次数 : 395

文物保函〔2021〕1292号


 


浙江省文物局:


  你局《关于要求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之浙东运河(绍兴段)保护区划内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第SJ02标段(上虞段)设计方案的请示》(浙文物发〔2021〕150号)收悉。经研究,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之浙东运河绍兴段保护区划内实施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第SJ02标段(上虞段)建设项目。


  一、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意见:


  (一)补充拟建项目涉及大运河保护区划,特别是上虞古纤道相关区域的考古调查勘探报告,明确地下文物遗存分布情况,合理避让。


  (二)应充分论证项目选线避让上虞古纤道的可行性,并制定比选方案。如确实无法避让,应进一步明确拟建项目与上虞古纤道的平面及空间位置关系,补充项目建设对上虞古纤道的影响评估,根据评估结论优化方案设计,降低影响。


  (三)应在跨河桥梁方案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设计,尽可能压缩桥梁体量,建议按照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的最小宽度设计桥梁宽度,以降低对大运河及其环境风貌的负面影响。


  (四)补充拟建项目涉及大运河保护区划的景观设计内容,补充外围绿化遮挡措施。


  (五)补充施工和运营期间的大运河文物本体监测、防护措施、水质污染防范措施、相关应急预案以及施工结束后的环境修复措施。


  二、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、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。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。


  三、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,全面落实《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》要求,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、完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。


  四、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,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,确保文物安全。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,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。


  专此函复。


 


 


 


国家文物局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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